簽訂履行應遵循的原則: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于保護被保險財產(chǎn)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fā)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chǎn)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系有經(jīng)濟上的價值;利害關系的經(jīng)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系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基本程序
簽訂財產(chǎn)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填制投保單,投保單就是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是由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須依所列項目逐項填寫即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chǎn)保險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jīng)與保險人商空交付保險費辦法,并經(jīng)保險方蓋章承保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根據(jù)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當事人雙方履約的根據(jù),保險單應具體記載有關保險的事項。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多用于貨物運輸保險。
在簽訂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據(jù)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
責任保險的特征:
1、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財產(chǎn),而是投保人的財產(chǎn)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在實際進行賠償時即轉化為物品或現(xiàn)金。
2、責任保險發(fā)生效果,以投保人應當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為條件。換一句話來說,受害人向投保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才負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五)保證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如果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shù)谋kU。其特點是:(1)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即保證人,權利人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義務人即被保證人。在保證保險中,義務方和權利方均可作為要保人。(2)保證保險實質(zhì)上是保證合同的變種。保證事故發(fā)生后,只有在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權利人的財產(chǎn)時,保險人才代為補償。保險人代為補償后,有權利向被保證人追償。
(六)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是保險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貸賒欠而設的保險,當債務人不能或不愿清償而致債權人受損失時,由保險方負賠償責任。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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