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有關離婚的案件,開庭流程大致分為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宣判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另定日期進行。宣判時,法官將會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jù)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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