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方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或者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嗎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民事方式區(qū)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計劃經(jīng)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要求相違背,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于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三、勞動爭議要多長時間處理
發(fā)生勞動爭議應當在一年內處理,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方式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說進行調解、仲裁、訴訟、協(xié)商等等,具體怎么選擇就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斷了。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法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咨詢網(wǎng)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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