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審理嗎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審理。民事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仍應開庭審理。因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審判人員組成、通知送達、開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規(guī)定,所以在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后,法院仍應進行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計算。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準。
二、
簡易程序在哪些情況下應轉為普通程序
找法網提醒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
簡易程序中的調解是怎樣的
易程序中的調解如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并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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