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工傷鑒定程序為: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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